聖公會林裘謀中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
1.1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林裘謀中學校友會(S.K.H. LAM KAU MOW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2) 名稱詮釋
2.1 母校:聖公會林裘謀中學
2.2 本會:聖公會林裘謀中學校友會
2.3 會員:本會基本會員
2.4 幹事會:本會章第5章中列明之幹事會
2.5 監察委員會:本會章第6章中列明之監察委員會
2.6 全民投票:本會章第3章中列明之全民投票
2.7 會員大會:本會章第4章中列明之會員大會
(3) 結構
3.1 全民投票
3.2 會員大會
3.3 幹事會
3.4 監察委員會
(4) 會址
4.1 本會會址為香港沙田第一城得寶街十號。
(5) 宗旨
5.1 凝聚母校校友。
5.2 作為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橋樑。
5.3 藉舉辦活動以聯繫各校友。
(6) 年度
6.1 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7) 語文
7.1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英文,而詮釋以中文為準。
(8) 本會乃唯一代表本會所有會員的組織。
(9) 認可校友會
9.1 本會為母校之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
第二章: 會員
(1) 基本會員﹕
1.1 曾於母校肄業一學年或以上並已離校者,於填妥會員登記表和繳付會章規定之入會費後,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2)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2.1 名譽會長
2.1.a 以母校現任校長為名譽會長。
2.2 名譽顧問
2.2.a 對曾為本會作出特殊貢獻或在社會有傑出成就之人士,經幹事會提名,在全民投票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名譽顧問。
2.3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不能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3) 基本會員權利
3.1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3.2 列席所有幹事會及監察委員會。
3.3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權及表決權,並在全民投票中享有投票權。
3.4 參與競選幹事。
3.5 選舉時有提名、和議及投票權力。
3.6 可享用本會提供之各項褔利。
3.7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基本會員義務
4.1 遵守本會會章
4.2 遵守會員大會、全民投票之決議。
4.3 繳交參與有關活動費用。
4.4 協助及支持本會推行各類活動。
4.5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出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動。
第三章: 全民投票
(1) 權責
1.1 本會以全民投票為最高權力組織。
(2) 動議
2.1 全民投票須由幹事會或由二十分之一以上全體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請求,並遞交監察委員會。
(3) 通知
3.1 幹事會需於七個工作天內將動議內容通知各基本會員。
3.2 全民投票之通知需於投票前七個工作天通知各基本會員。
(4) 監票
4.1 投票時最少要由一位監察委員會委員在場監察。
(5) 投票
5.1 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5.2 核算點票須於截止投票後廿四小時內完成。
5.3 全民投票須有一百位基本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之有效投票,方為有效。
5.4 完成核算點票的七個工作天內,如無投訴,投票結果於隨後一天正式公佈,方為有效。
5.5 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公佈。
5.6 如對投票有任何投訴,須於核算點票後一天內以書面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監察委員會於接獲投訴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如投訴不成立,投票結果在作出決定同日正式公佈,方為有效。
5.7 所有議案,需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方獲通過。
第四章: 會員大會
(1) 權責
1.1 會員大會之決策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
(2) 組織
2.1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基本會員組成。
2.2 會員大會主席由幹事會主席擔任。
2.3 會員大會秘書由幹事會秘書擔任。
(3) 召開
3.1 會員大會可由以下方式召開:
3.1.a 監察委員提出;
3.1.b 幹事會提出;
3.1.c 由二十分之一以上全體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方式提出。
3.2 會議議程與召開會員大會之請求須一併提交。
(4) 通知
4.1 會員大會需於召開前七個工作天通知各會員。
(5) 法定人數
5.1 法定人數最少為五十位基本會員。
5.2 當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大會主席須宣佈流會。
5.3 幹事會須於流會後十四個工作天內通知各會員。
5.4 流會後再行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合法召開。
5.5 會議記錄由幹事會秘書負責,並須於會員大會後兩星期內公佈。
(6) 表決
6.1 所有議案,需有五成或以上出席者投票贊成方獲通過。
第五章: 幹事會
(1) 定義
1.1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向全體會員負責;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
(2) 權責
2.1 幹事會須向全體會員負責。
2.2 履行會章宗旨及執行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3 在幹事會權力範圍內委任幹事會轄下的任何直屬工作委員會之成員。
2.4 委派代表對外代表本會。
2.5 制定規條以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工作。
2.6 幹事會及屬下之組織均為義務工作,成員不能收取任何薪酬,但以本會名義執行有關事務時,可申請交通津貼。
2.7 如遇特殊情況下,在會章沒有明確指示時,幹事會可作出適當及合理之行動,但須於作出決定後三十天內向監察委員會提交報告,並獲監察委員會通過。
(3) 任期和連任
3.1 幹事任期為兩年,可競選連任。
(4) 成員及組成
4.1 幹事七名
4.1.a 主席一名
4.1.b 副主席一名
4.1.c 秘書一名
4.1.d 財政一名
4.1.e 執行委員三名
4.2 諮詢顧問一名
4.2.a 由去屆幹事會成員擔任,負責提供意見予應屆幹事會,惟此顧問於幹事會內不具任何投票權。
4.3 全部幹事皆由基本會員組成,他們不可以同時擔任監察委員會委員。
4.4 全部幹事皆在會員大會中選出。
(5) 成員職責
5.1 主席:為本會行政首長,負責本會一切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5.2 副主席:協助主席,並負責本會事宜,如遇主席缺席,將出任署理主席。
5.3 秘書: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會議紀錄、檔案及函件往來。
5.4 財政: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5.5 執行委員:負責本會一切聯絡、宣傳、康樂活動事宜,並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內務事宜及負責本會一切設施。
(6) 幹事會會議
6.1 會議由主席召開。
6.2 會議議程及通知須於會議前七天發予各幹事。
6.3 會議法定人數最少為現職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
(7) 辭職
7.1 幹事會成員之辭職,須於離職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幹事會,幹事會接納後三十天內須向監察委員會及全體會員公佈。
(8) 職位懸空
8.1 如主席職位懸空,須由副主席補上,如副主席之職位亦同時懸空,主席一職須由財政補上,而財政一職須由幹事會委員互選補上;其他職位懸空時,由幹事會自行決定。
8.2 除財政以外,其他職務可由幹事會之成員兼任。
(9) 解散
9.1 在幹事會任期內,若全體幹事會成員之職位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時懸空,或會員大會罷免其職務時,幹事會須自動解散,由監察委員組織臨時行政委員會,處理行政職務,直至新一屆幹事會產生為止。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1) 定義
1.1 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其間代表全體會員監察幹事會,向全體會員負責。
(2) 權責
2.1 監察幹事會的運作。
2.2 處理本會內之一切糾紛及投訴。
2.3 提出修改會章之建議。
2.4 籌備選舉。
2.5 根據會章召開會員大會。
(3) 任期和連任
3.1 任期為兩年,可競選連任。
(4) 成員及組成
4.1 委員五名,其中一名為監察委員長。全部委員皆由基本會員組成,但不可以同時擔任幹事會成員。全部委員皆在會員大會中選出。唯於任期內出現職位懸空時,則由幹事會提名一非幹事會會員的基本會員出任該職位,並需經現任監察委員會通過。
第七章: 選舉
(1) 幹事會
1.1 以個人為選舉單位。
1.2 於選舉當日選出幹事會會員,然後由新幹事會會員互選幹事會職位。
1.3 選舉以最高票數的七位候選人當選;如候選人數為七人或以下,則以被投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1.4 幹事會選舉的程序如下:
1.4.a 監察委員會須於週年大會召開前十星期發信邀請會員提名候選人;
1.4.b 提名期;
1.4.c 審核期──監察委員會確認候選人資格;
1.4.d 監察委員會召開簡介會;
1.4.e 宣傳期──收集候選人宣傳品,寄予各會員;
1.4.f 進行大選;
1.4.g 當選者互選;
1.4.h 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公佈互選結果,財務預算及全年工作計劃。
(2) 監察委員會
2.1 以個人為選舉單位。
2.2 於選舉當日選出監察委員會委員,然後由新監察委員會委員互選監察委員長。
2.3 選舉以最高票數的五位候選人當選;如候選人數為五人或以下,則以被投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2.4 監察委員會選舉的程序如下:
2.4.a 於選舉當日或之前,邀請會員參選;
2.4.b 進行大選;
2.4.c 當選者互選;
2.4.d 於當選後一星期內公佈互選結果。
第八章: 財務
(1) 財政年度
1.1 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2) 入會費
2.1 基本會員入會時,需繳交會章規定之入會費港幣二百元,而凡持有本港有效之全日制學生證者,可以優惠會費港幣八十元入會。
(3) 財政預算
3.1 幹事會須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向監察委員會提交該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草案,以便通過。
3.2 財政制定之財政預算不可多於校友會上年度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七十,或港幣三萬元(以較低者為準),且不可制定赤字財政預算。
(4) 財政報告
4.1 於會員大會上提交並通過截至會員大會前的臨時財政報告。並於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一個月內提交並公開該年度的財政報告。
(5) 戶口
5.1 開立一銀行往來戶口,用作處理日常財務。
5.2 往來戶口之授權簽署,為正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三人之其中二人的簽署,及本會印章。
5.3 開立一銀行儲蓄戶口,作為本會之儲備基金。每年入會費全數撥入此戶口,作緊急財政開支之用。惟運用儲備基金前,需於會員大會上通過。
5.4 儲蓄戶口之授權簽署,為正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三人之其中一人的簽署,及監察委員會委員長或委員長指定的一名委員的簽署,及本會印章。
5.5 幹事會需於通過財政預算後,將獲通過之財政預算,由儲蓄戶口撥入往來戶口,作為新一年度校友會日常開支之用。
(6) 捐款
6.1 除指定用途外,捐款須全數撥入儲蓄戶口。
(7) 會費之運用
7.1 本會之會費須用於本會舉辦或與本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
(8) 債務
8.1 如本會遇上債務時,需盡快召開會員大會,並於會員大會上作出解決債務的方案。
第九章: 投訴及處分
(1) 投訴
1.1 任何會員若有投訴,應向幹事會提出;若對結果不滿,可向監察委員會投訴;若仍不滿,可按第四章聯署要求召開會員大會;若仍不滿,可按第三章聯署要求舉行全民投票。
(2) 處分
2.1 所有會員及本會屬下組職須遵守本會會章、附則及規條。若有違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及名聲、地位時,將受本會懲治。
2.2 處分幹事會會員
2.2.a 有關之幹事會會員先暫停其職務,再由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若調查屬實,可開除其職位。
2.3 處分監察委員會委員
2.3.a 有關之監察委員會委員先暫停其職務,再由幹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以成立一獨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於三十天內,該小組需於會員大會上呈交調查報告,再由會員大會提出處分方法。
2.3.b 調查小組由五名基本會員及一名母校顧問老師組成。顧問老師於調查小組內沒有投票權。
2.4 處分基本會員
2.4.a 會員由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若調查屬實,可開除其會籍。
2.4.b 若需開除會員會籍時,須於會員大會上通過。
第十章: 校友校董選舉
(1) 本會作為母校之認可校友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母校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以及「聖公會林裘謀中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母校之校友校董選舉。
(2) 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一章: 解散
(1) 必須於全民投票中獲得五分之四或以上的全體基本會員投票贊成,方可解散本會。
(2) 解散前,幹事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上呈交本會之財務狀況,及交待解散後之影響。
(3) 本會須清償一切債項後,方可解散;而解散時之債項,須由造成該債項之該屇幹事會會員平均分擔。
(4) 本會解散時,幹事會必須正式公佈。
(5) 本會解散後,餘下之資產必須捐贈與非牟利慈善機構,而捐贈安排則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二章: 其他
(1) 解釋及修改會章
1.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察委員會擁有會章之解釋權。而全民投票之決議為會章之最終解釋。
1.2 修改會章之程序與全民投票之程序相同,惟先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被修改之會章方能生效。
(2) 法律與責任
2.1 本會會員,除需遵守本會章外,亦需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
2.2 本會需跟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例,向有關機構登記。
2.3 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及其用途-
會員及校友的個人資料只供校友會及母校作聯絡校友之用,校校可隨時查閱、更改及刪除其個人資料。
(3) 除了在本會章中特別註明外,郵寄、電子郵件、網頁公佈、會員大會上宣佈或登報聲明皆為本會之認可公佈方式。
(4)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