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1.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林裘謀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SKH Lam Kau Mow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沙田第一城得寶街十號聖公會林裘謀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3.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及合作,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3.2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交流教育子女之經驗。
  3.3 協助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4.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5. 會員  
  5.1 會籍
    5.1.1 凡在本校肄業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繳交會費後即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家長會員只需繳交會費一次,而其會籍將維持至其子女離校為止。
    5.1.2 現任校長、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5.2 權利與義務
    5.2.1 家長會員以及教師會員均有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5.2.2 無論在校子弟人數多少家長會員都只需繳交一份會費,但只佔一票。
    5.2.3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5.2.4 所有家長會員均有繳交會費之義務,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5.2.5 未經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批准,任何會員均不可借用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會員大會有罷免當事人會籍之權利。
  5.3 會籍終止
    5.3.1 家長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教師會員自本校離職時,其會籍隨之終止。
6. 組織    
  6.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6.2 執行委員會架構
    主席一位 (由家長委員擔任)
    副主席兩位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擔任)
    司庫兩位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擔任)
    秘書兩位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擔任)
    康樂一位 (由家長委員一名擔任)
    聯絡一位 (由家長委員一名擔任)
    總務一位 (由家長委員一名擔任)
    其餘委員三位,由教師擔任。
  6.3 委員委任方法
    6.3.1 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所得票最多的七名家長會員出任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再由執行委員會互選,選出各職位人選,並在周年大會確認。
    6.3.2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
  6.4 委員任期
    6.4.1 家長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6.4.2 教師委員,任期一年,可獲連任。
  6.5 職責
    6.5.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主持選舉。
    6.5.2 執行委員會每年委派義務核數員一名,主理稽核本會一切帳目。
    6.5.3 年中家長委員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
    6.5.4 執行委員會委員工作為義務服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6.6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6.6.1 主 席: a)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d) 按本會成立宗旨,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6.6.2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
    6.6.3 秘 書: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6.6.4 司 庫: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6.6.5 聯 絡:負責本會各項聯絡家長工作。
    6.6.6 康 樂:負責本會各項聯誼活動的籌辦工作。
    6.6.7 總 務:負責協助推行會務。
  6.7 名譽顧問
    6.7.1 乃本會諮詢職銜。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邀請可以成為本會名譽顧問。任期兩年,不須繳交會費。
    6.7.2 名譽顧問只有發言權而無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7. 會議    
  7.1 周年會員大會
    7.1.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
    7.1.2 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七十名家長與教師會員。
    7.1.3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二星期前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7.1.4 周年會員大會均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家長委員)暫代。
    7.1.5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事宜,並由主席主持下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7.1.6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不能違反本會宗旨。
    7.1.7 若周年會員大會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並須於會議召開七天前通知會員。本條款所指的第二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7.1.8 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7.2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八十名或以上家長與教師會員聯署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8. 財務
  8.1 會員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交會費。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8.2 會費數額由執行委員會釐定,如有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8.3 所有資助款項及會費,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賬戶。
  8.4 本會任何提款,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家長委員)或司庫(家長委員)其中一人及副主席(教師委員)或司庫(教師委員)聯同簽署,方為有效。
  8.5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務。
  8.6 本會所有收支帳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
  8.7 本會帳目每年須由義務核數員至少審核一次。
  8.8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8.9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與全體會員研究有關解決方案。
9. 修訂會章
  凡擬修訂會章時,修改條文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及給予書面同意後,並經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10.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10.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林裘謀中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10.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11. 解散本會
  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11.1 獲本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本會;或
  11.2 本校法團校董會決定解散本會。
12. 附則
  12.1 本會會址乃借用聖公會林裘謀中學校址。
  12.2 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需使用上述校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校方的同意,方可使用。
  12.3 本會是聖公會林裘謀中學轄下其中一個組織。
  12.4 若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全數捐贈本校,並交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全權處置,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13.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13.1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